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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 防范非法集资

  相关法律政策和知识

  1、个人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对于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以及在路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并散发传单等方式,也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从哪些方面警惕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p2p网络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现象,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提醒社会公众要谨防这几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的利用所谓的借款标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投资方式时,公众要牢牢记住以下四点: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共同犯罪应给予刑事打击,公安机关将如何处理共同犯罪的单位或个人?

  目前,在社会上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等,这种情况在跨区域集资犯罪案件中特别突出。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为非法集资推波助澜。这些人根据非法集资行为人的授意,广泛散布非法集资的信息,引诱群众投资,使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危害扩散。二是占有大量的非法集资款。这些人在帮助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按吸收资金的比例获取高额回报,有的高达三到四成,群众投入大量资金被他们非法占有。三是干扰案件正常查处。部分人员在案发后散布谣言,阻挠群众报案,或者煽动群众上访、冲击国家机关,企图以此转移群众视线、逃避打击、维护自身非法获利,实质上是继续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鉴于这些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必须依法查处,对其违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其中,对于经查证认定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予以刑事打击。但同时,考虑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意相对较弱,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他们能够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在此,公安机关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是要遵纪守法,不要为了贪图私利而成为犯罪的帮凶;二是要认清自身行为的性质,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不要执意而为、一错再错。

(资料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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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

  案例1 邯郸蔬菜合作社非法集资吸收存款2.3亿元集资群众超万人

  2010年12月1日以来,高某某等人利用河北伟光集团、邯郸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安市伟光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永年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名义,以投资农场、蔬菜大棚基地、煤场、汽车运输队为借口,以高于银行利息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手段,印制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通过带领群众参观、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群众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存款达2.3亿元,涉及邯郸市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等16个县(市、区),集资群众超过1万人。2013年12月,总部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学军街的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突然关门,法人代表高某某携其妻郭某某“人间蒸发”。

  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和其妻郭某某及另外36名骨干全部被警方抓获。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摘自《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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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p2p非法集资第一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律师查询,国内近年尚无其他相关判例,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2015年8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东方创投满足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四大要素: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其最终受到法律惩罚,也带给了整个社会警示和思考。

  p2p网贷最初的模式很简单,其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通过p2p网贷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大大提高了借贷双方信息的可获得性,对整个金融资源配置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整个市场主体的融资难问题。

  但从本质上来说,p2p网贷只不过是将线下民间借贷搬到网络平台上而已,其草根性是其本质。与传统线下民间借贷相比较,进步之处在于——p2p网贷给借贷者提供了一个公共网络平台,借贷双方撮合信息更加透明、公开、高效和及时。

  严格意义来说,p2p网贷不属于真正含义或者标准化的互联网金融。因其没有客户长期积累的生产经营全程、日常生活活动等完整的大数据基础,无法获取分析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这也导致客户无法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对信用的准确获取来事前预防金融风险。

  p2p网贷在中国被严重异化和扭曲了。这是目前p2p网贷风险凸显,跑路不断的根本原因。p2p网贷原本属性只能是给借贷双方提供资讯、搭建中介平台而已,却演变成了平台本身提供担保抵押,甚至p2p网贷平台自身吸收资金,搞资金池,然后自己发放贷款或者给自己投资筹集资金。有些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以及非法从事银行信贷业务,背后酿造的金融风险很大。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业态,目前对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定论,因此,习惯性把在互联网上借贷、售卖理财产品、支付结算、小额贷款、担保抵押等,都笼统称作互联网金融,甚至挂上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名义。p2p网贷平台就是其中之一。异化了的p2p正在毁掉互联网金融的好名声,正在破坏这个新金融业态。

  一方面,依照现行法律对p2p非法集资行为要展开打击和查处,不能让少数违法者“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到该行业的发展。深圳判决国内p2p“非法集资”第一案应该对p2p网贷行业是一个巨大警示,给所有p2p企业拉响了警报。要认识到这仅仅是开始,以后的类似案件将会“层出不穷”,提醒p2p企业和从业者要及时规制企业和从业者的行为。另一方面,p2p企业要按照银监会要求把好四个边界:坚持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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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e租宝”非法集资真相

  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

  在看守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说,对于“e租宝”占用投资人的资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现在对此非常忏悔。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采访中,“钰诚系”多位高管都向记者证实了自己公司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记者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投资人张先生表示,“e租宝”的推销人员鼓动他说,“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

  投资人徐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拿10万块钱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块钱;放在‘e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000多块钱。”

  投资人席女士则称,自己是被“e租宝”可以灵活支取的特点吸引了:“一般的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宝’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来。”

  非法吸取的巨额资金被钰诚集团自用

  据警方调查,“钰诚系”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收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

  “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来自高昂的员工薪金。以丁宁的弟弟丁甸为例,他原本月薪1.8万元,但调任北京后,月薪就飞涨到100万元。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不仅如此,2014年以来,“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丁宁坦言,钰诚集团旗下仅有钰诚租赁、钰诚五金和钰诚新材料三家公司能产生实际的经营利润,但三家企业的总收入不足8亿,利润尚不足一亿。因此,除了靠疯狂占用“e租宝”吸收来的资金,“钰诚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庞大的开支。

  (摘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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