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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地方立法迈出第一步 将出台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8月26日,永州地方立法打响“第一炮”,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城市公园和广场是彰显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城市的客厅。永州市目前城市规划区有各类公园12个、大小广场6个、小游园14个。由于公园和广场人流量大、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管理方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被动性,多头管理和管理无序的现象较为突出,亟需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公园和广场的管理。

  制定《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在《条例(草案)》起草中,永州市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了省、市等有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了洛阳、西安等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并且还组织有关人员到省外进行了考察调研和学习。《条例(草案)》的起草还多次召开了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并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具体分总则、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四章,共三十五条。《条例(草案)》主要是重点解决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模糊和公园和广场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解决公园和广场管理机制不畅,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不清的问题;解决在公园和广场内举行各类活动无序、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解决游客不文明行为无法约束的问题;解决公园和广场内安全和应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解决多头执法或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对市民较为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规范。针对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活动无序、经营不规范的行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在公园和广场内从事打陀螺、唱歌、播放音乐等产生强噪声活动,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的行为,《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噪声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每日二十一时三十分至次日七时,不得在公园和广场内从事打陀螺、歌唱或播放音乐等产生强噪声的活动,但经批准开展的大型活动除外”等;对车辆和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威胁游人安全的行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明确“禁止携带除带导盲犬、扶助犬外的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第十六条明确“禁止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和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园或广场内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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