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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未满18岁”现实版:订婚一周后散伙 彩礼钱退还

  红网永州站6月20日讯(通讯员 伍雯婧 杨祖峰 蒋高伟)16岁少女草率订婚,一周后即分手。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法院判决后,少女却不知所踪。在双牌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岳父”与“女婿”达成了和解,退还了彩礼。

  16岁少女的“闪婚 ”

  2016年4月中旬,双牌县理家坪乡16岁的小美和邻县21岁的小杰在酒吧相识,经过短短的几天交往,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互赠了定情戒指。很快,双方父母也因此见面会商,婚事进展顺利。由于小美还只有16岁,两家人决定让他们先“订婚”。5月18日,小杰家给依风俗上门“看夫家”的小美封了一个九千元的大红包,一同前去的小美亲友也都收到了红包,大家都喜笑颜开,没有人就小美的年龄提出异议,也没有人觉得两个年轻人的结合太过草率。

  2016年5月20日,小美和小杰举行订婚仪式,小杰带着20199元的聘礼,迎娶了身着红嫁衣的小美,并大摆酒席宴请宾客。虽说是订婚,其实就是当作一场婚礼来操办的。而“5.20”这一天,离小美的16岁生日过去了还不到2个月,离两人认识也仅仅过了1个月。

  “闪婚闪离”上法庭

  “5.20”之后,“小两口”便在县城租房过起了小日子,生活也从之前的风花雪月,迅速转变成了柴米油盐。而两个年轻人显然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沟通,又不懂得相互理解和忍让,日子难免过得磕磕绊绊。共同生活一周后,两人就因琐事产生矛盾,闹起了分手,小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小杰也未多做挽留,你来我往几通电话过后,更是没有了在一起的可能。

  2016年7月1日,在订婚41天后,小杰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将小美告上了法庭,并列举了一份长长的清单,要求小美返还婚约彩礼六万余元。收到起诉书的小美怒不可遏,她认为小杰将两人相识以来所有开支均列为彩礼,而对于她这一方的付出丝毫不提。自己只有16岁,显然是吃了“大亏”。

  一纸判决定纷争

  2016年7月28日,双牌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当日,两个年轻人争锋相对,从相识相恋的经过谈起,数落着对方的不是,互相指责对方欺骗了自己,却都没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庭审也因此暂时告一段落。

  2016年8月12日,双牌县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小美的父亲为被告,并于2016年8月29日第二次开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原告小杰给付被告小美父亲的礼金20199元,应认定为彩礼。而小杰主张返还的订婚前给小美的红包9000元及为小美垫付的医药费9621元,因系双方订婚后同居生活期间已开支,不宜认定为彩礼。小杰主张返还的戒指款6716元、酒席钱3600元、五品5000元及猪肉、鸡、鱼等损失,系按照民俗给付,双方互有来往,小美在订婚过程中也有支出,小杰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小杰与被告小美虽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小杰给付小美较大数额的彩礼款,势必会给小杰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小美应适当返还彩礼款,法院酌定退还18000元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及其父亲返还小杰彩礼款18000元,并驳回了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父亲退还彩礼钱

  判决后,小美又一次离家出走,这一次连家人都不清楚她的去向。2016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鉴于小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加之小美的父亲被列为了共同被告,执行人员首先联系了小美的父亲。

  远在广东打工的小美爸爸,连忙赶了回来。对于自己的这个女儿,小美爸爸带着满心的愧疚与无奈。他跟小美妈妈早年离婚,小美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自己则常年在外打工,对孩子缺乏应有的关心与照顾,更别说足够的了解与沟通了。

  “前一段时间打电话,高高兴兴说要订婚了,她已经不上学好几年了,在外混着不如定下来,她自己又一直是个有主意的人,我也就随她高兴了。”对于为何同意孩子过早订婚,他如此解释。尽管不愿意原谅小杰,但在执行法官的明理释法下,他最终同意服从判决,配合执行。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小美爸爸当场退还了1万元彩礼钱,并就余款与小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法官说理

  彩礼的“一地鸡毛”法律来收拾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在很多地方依然相当盛行。一般来说礼金数额不菲,并且还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彩礼纠纷案的处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订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订立婚约,只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能够订立。如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即可协议终止婚约关系,一般无需经法律程序处理;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也可以单方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明确表示,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需法律的确认。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案的两个年轻人在决定订婚时太过草率,对于婚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不清楚,甚至根本就不愿担负责任,只考虑了自己个人的感受。双方家长也没能给他们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导致在相识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两个年轻人就出演了一场恋爱、订婚、同居、闹翻,最后为了“彩礼”对簿公堂的闹剧。

  这场闹剧的结尾,两个年轻人失去了所谓的爱情,而他们的父母则不得不吞下经济受损且颜面扫地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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