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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法院首例行政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红网零陵区分站7月25日讯(通讯员 沈超)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不服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的行政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针对案件中原告对被告作出行政决定的计算依据不服的问题,首次特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专家,协助法院查明案情。

  [案情回放]

  2016年9月份,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与排污费稽查的通知》,对永州市东安县开展排污费稽查。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永州幸福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开展排污申报,且在省环保厅、东安县环保局等工作人员向其送达《排污申报告知书》时,原告永州幸福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提供生产情况和相关生产许可证明。2016年12月22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湘环稽决字[2016]17号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要求对永州幸福地产开发公司未批先建,拒不开展排污申报,拒绝报送相关生产资料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17年3月20日,东安县环保局向永州幸福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东环费字[2017]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缴纳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缴纳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各项排污费985,368元。原告永州幸福地产开发公司以其不是污染物的排放者,征收的排污费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为由,于2017年5月3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东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费字[2017]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永州幸福地产开发公司对湖南省环保厅认定其污染面积有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当庭向合议庭提出希望省环保厅的专家证人出庭,解释其对污染面积的具体计算过程。”该案审判长说道。

  审理当天,省环保厅专家如期出庭作证,在合议庭、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询问下,省环保厅专家就原告的污染面积、排污费等一系列问题从专业角度作出了解释,为法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消除原告的疑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是根据原告公司的工程部提供的建筑面积资料,根据环办[2014]80号文件核定稽查建筑工地排污费的,所有的计算都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的。” 湖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的专家周军耐心的解释道。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对于排污费计算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知识,我还是有欠缺的,我们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是希望专家能从专业的角度给我们释疑。”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我院实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以来一次有益的尝试,有效地突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有助于法院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司法的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案件裁判的公平与正义。”零陵区法院院长如是说道。(文中原告名称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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