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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对刘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红网道县分站7月25日讯(通讯员 万理智)近日,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刘金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刘金生违法吸收公众存款5,130.9901万元退赔给各被害人,追缴被告人刘金生用违法所得支付的利息返还给各被害人,弥补各被害人损失后剩余部分再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先后由刘章(未归案)、刘金生父子担任法定代表人,刘金生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装饰装潢、建材销售。

  万和天福公司成立后,于2011年9月取得道县万家天府小区土地使用权,因公司在道县开发万家天府房产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自2012年以来,刘金生单独或者伙同刘章等人,以万和天福公司的名义,通过本人联系、他人推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取以该房产项目的房屋用以抵押担保、许诺高额利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借款,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群众利息、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及房产项目建设等。至案发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1,294.11万元,造成大多数被害人损失合计5,130.9901万元没有偿还,另外刘金生从多名被害人吸收的资金形成的违法所得支付利息导致部分被害人从万和天福公司领取的资金超过本金合计122.92万元。

  刘金生因不能偿还巨额到期借款而潜逃,并于2016年2月2日在永州市祁阳县华洋公寓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金生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为名,以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刘金生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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