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8月8日讯(通讯员 周友义 潘彦军 席秋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蒋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及一名自称姓李的鲤溪人经电话联系后在仁和镇一农户家盗得他人饲养的水牛一头。后经被告人余某某联系,将此牛以人民币2800元的低价销给夏某某。2008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蒋某某(已判刑)三人窜至双板桥中心小学院内,以撬锁入室的方式盗得双板桥中心小学集体饲养的牲猪两头。当晚由被告人余某某出面以人民币2000元的低价销给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经鉴定,两头被盗牲猪价值达4100元。
宁远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