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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贩毒案 没收财产12万元

  红网永州站8月14日讯(通讯员 罗姗姗 刘建伟)8月11日,由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周某某贩卖毒品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成功改判。

  2016年4月13日,周某某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胡某某366.58克。同年4月14日,周某某携带702.95克氯胺酮用于贩卖。2017年4月6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周某某非法持有氯胺酮702.95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没有认定周某某贩卖毒品,而是认定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系证据采信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经审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该案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氯胺酮数量为1069.53克,属于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原判决量刑畸轻被依法撤销,改判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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