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8月28日讯(通讯员 房艳芳)日前,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林木案,判被告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3500元,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予以追缴)。
2013年11月左右,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林木并以刘某某的名义到宁远县林业局办理了蓄积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当时桉树售价较低,二被告人在没有重新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至6月,雇请肖某某等人跨年度将上述桉树采伐。2014年6月左右,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曾某某处购买的桉树砍伐,后二被告人将购买并采伐的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桉树林木分别出售给陈某某、邓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获利30000元,经鉴定:欧阳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山场采伐桉树林木材积31.583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43.5514立方米。
2015年12月和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某伙同欧阳某、李某某(均行政处罚)分别以人民币1200元、1500元、6800元的价格从朱某某、曾某某处购买了宁远县水市镇水晶窝村“窖坪上”“平地岭”等山场桉树、椿树树林,双方约定由买方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2014年7月,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桉树、椿树部分砍伐,售卖获利3000余元。经鉴定:欧阳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山场采伐桉树、椿树林木材积9.3042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2.725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明知2013年11月21日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在未申请办理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擅自采伐自己所购山场上的桉树、椿树共计活立木蓄积56.2765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欧阳某某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审前社会调查,二被告人均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二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