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10日讯(通讯员 章澜)10月9日,江永县自来水公司收到江永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江永县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江永县自来水公司大坪坳水厂负责供应江永县城的自来水,是一家事关民生的重点单位。9月27日,永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在江永县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当场下发了整改督办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10月9日,江永县公安局对该水厂进行再次检查时,发现仍未整改到位。据此,江永县公安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江永县自来水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并对该公司负责人罚款1千元,并要求江永县自来水公司立即制定和完善反恐预案,落实安保人员措施,进行反恐安全演练。
江永县公安局反恐大队负责人申文勋介绍,收到“反恐罚单”,并不意味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就是恐怖行为,“反恐罚单”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严管重罚,倒逼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