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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利欲熏心 侵占200万获刑五年

  红网时刻永州4月18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席秋冰 杨海燕)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宁远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管理本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将湖南省第某工程部汇给宁远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200万元农民工工资转到自己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后,分两次取走190万元现金据为已有。被告人肖某某又因在深圳某某公司的借款债务未偿还,被深圳某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自动扣款9.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归还宁远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185.98万元。

  肖某某身为公司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肖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且又归还大部分赃款,综合肖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宁远县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潘彦军 席秋冰 杨海燕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18/04/18/184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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