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安出差的大连人李先生发现自己的一张银行借记卡被人在山东临沂市盗刷近20万元!根据短信提醒,这张卡在山东临沂市某商行划款两次,合计19万元,同日,又于ATM机取现四次,数额合计4000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别人是怎么把钱提走的?
事发突然,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情况,接下来,你会怎么做?让我们看看李先生接下来都做了什么?
李先生立即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并于当日用其随身携带的该借记卡在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向该卡存款1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陕西分行从该卡取款100元。之后,李先生又赶到临沂市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该局受理此案后出具受案回执。随后,李先生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向其赔偿194000元。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原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案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通过ATM机、POS机交易系统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其真伪不能被ATM机和POS机识别的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某银行提出其已尽到保障储户安全的义务,卡被盗刷责任在李先生,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银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大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发现被盗刷要证明真卡在手
如银行卡被盗刷,当事人首先就面临如何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本案中李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鉴。首先,当事人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次,应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再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此外,一般这类案件银行都会主张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银行的这种主张其实并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此类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卡的操作离不开两样东西,第一就是需要有银行卡,第二是必须要有正确的密码,如果银行举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保护好密码,在公共场合及与别人谈话、交流及上网聊天时也应尽量避免将密码泄露,以免留下隐患。
为李先生的机智点赞!是不是又学到一招?如今的生活中,咱们与钱、银行打交道的的频率就像吃饭一样频繁,难免有时候需要抵押借款进行资金周转,大河君在这告诉大家个好消息:以后借钱什么的不一定要找银行和那些传统金融机构啦!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民间借贷一直都只是存在于民间的“私生子”,在官方那儿并没有它的身份登记。现在,新法规给了民间借贷一个“户口”:也就是说你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
注意!这几种情况下,你的钱要不回来了!
这几种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
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
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来源:大河网
编辑:刘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