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彭某乙系同胞兄弟。2015年5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因家庭纠纷在彭某乙家门前发生口角后相互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彭某甲用洋铲击打被害人彭某乙的面部、头部,并将彭某乙的左耳削脱。经鉴定,被害人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在案发现场经办案民警传唤到案。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彭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彭某甲赔偿被害人彭某乙各项经济损失9.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彭某乙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甲案发后明知自己伤人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彭某乙达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彭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彭某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红
作者:魏海艳 蒋晓国
编辑:刘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