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先生和胡小姐结婚时在一家摄影公司拍了一套婚纱照,1年多之后,龙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婚纱照被这家公司用在活动优惠广告界面上,认为被侵犯了肖像权,于是起诉该摄影公司。近日,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判决龙先生夫妇获赔经济损失8000元。
2014年8月,龙先生和妻子胡小姐在深圳市某婚纱摄影公司拍摄了一组婚纱照,还签订了《婚纱摄影协议书》。
双方约定,龙先生夫妇向婚纱摄影公司付了摄影费4500元,婚纱摄影公司为其拍摄一套婚纱照,同时还约定所拍摄的照片作为作品供公司用于制作样册、内部交流、电脑样板等使用。
2015年10月,龙先生突然发现,从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他的姓名就可以链接到婚纱摄影公司的网站,此外,他与妻子的婚纱照也被用于摄影公司开展活动的优惠广告界面。
龙先生认为,摄影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他和妻子的肖像权。之后,因多次协商无果,龙先生夫妇决定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形象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再现,公民享有的肖像权不受侵犯。该案中,婚纱摄影公司在对龙先生夫妇婚纱照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该婚纱照并非用于作为作品交流等用途,而是用于商业性的网络传播,婚纱摄影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龙先生夫妇的肖像权,应当停止侵害,并给予龙先生夫妇适当赔偿。
(潇湘晨报记者刘双 通讯员谭小兵)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刘双 谭小兵
编辑: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