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6月3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袁思蕾)近日,记者从湖南省文化厅获悉,今年7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湖南省出台的又一部文化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于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共27条。湖南非遗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引领的新时代,凸显了政府主导、明确了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退出机制,细化了境外组织和个人调查非遗的流程和要求,同时,提倡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了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以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非遗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给予资金、人才方面的扶持等条款,为湖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提供切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对那些保护不力、履责不严、利用失当的单位和个人敲响了警钟,促使他们从“重申报”向“重保护”转变,推动湖南省非遗保护工作纵深发展。
湖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据介绍,截至2015年底,全省拥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18个、代表性传承人76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2个、代表性传承人247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837个、代表性传承人595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012个、代表性传承人2231位,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在保护、保存的基础上,湘绣、浏阳花炮制作技艺、醴陵釉下五彩瓷烧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了其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但是,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非遗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全省非遗保护力量还相对薄弱,大部分市(州)、县(市、区)还没有独立的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失去其生存的土壤,传承人高龄化、村落空巢化、自然环境的破坏等原因致使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逐渐被毁弃;三是对“非遗”价值和保护意义认识不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非遗整体性保护中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社会对非遗的认知度、认同感、自豪感和参与意识不够;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提出建议、提案,建议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办法。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位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全省实际予以细化和增强可操作性,因此,湖湘特色的《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来源:红 网
作者:袁思蕾
编辑: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