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媒体曾经对“紫菜是用塑料袋制成的”传言进行了辟谣。然而没过多久,又有传言称,龙口粉丝也是塑料做成的。为什么这样的谣言层出不穷,并且总有人相信?专家表示,根源来自于信息的不透明,公众不具备专业的知识,权威部门没有及时发声辟谣,而这些又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实验
粉丝是用塑料做的?
2月23日前后,网上开始流传“塑料粉丝”的视频。视频中,一名女子从某品牌龙口粉丝中抓出一把,随后用火点燃,在粉丝燃烧的过程中,女子表示烧起来这么快,并且还有难闻的味道,一定是塑料做的。
那么,用燃烧来鉴别粉丝真伪,靠谱吗?近日,记者进行了实验。
材料:龙口粉丝、粉丝的塑料包装袋
过程:粉丝确实可以被点燃,燃烧的过程中散发出焦煳味,间或有“哔啵哔啵”的炸裂声,燃烧后粉丝变为灰烬。
点燃塑料袋时,出现了刺鼻的气味,明显不同于粉丝燃烧时的味道。同时当火焰靠近塑料袋时,塑料袋会发生皱缩,燃烧后剩余物质也团缩在一起。
结论:为什么粉丝可以被点燃呢?其实仔细看包装袋也能找到原因,以记者购买的这袋龙口粉丝为例,其配料为豌豆和水,营养成分表中写着,里面含有大量的碳水化合物。不只是粉丝,面条、粉条等食物主要成分也是淀粉,淀粉属于有机碳水化合物,在氧气充足的情况下很容易燃烧。
声明
厂家称用燃烧方式
辨真假不科学
2月24日,“塑料粉丝”视频中涉及的这家企业,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称用燃烧的方式来辨别粉丝是否为塑料制成的不科学。
该企业称,“一般而言,市面上品质较高的粉丝成分只有两种:淀粉和水,而淀粉本身就是一种碳水化合物,而且是有机高分子化合物, 因为含碳氢多, 所以易燃。而品质越好的粉丝,因其纯度好,且成品经过干燥处理,粉丝会有一些中空结构,所以在燃点达到燃烧条件后,自然会烧着,因为其中空结构,会发出噼里啪啦的响声。”
该企业还表示,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对恶意中伤其品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淀粉及淀粉制品专业委员会也发布了声明和辟谣,称燃烧鉴别方式并不科学,并已经报警,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现象
“塑料”一个月上了三次谣言榜
和“塑料紫菜”一样,当这个视频出现后,不少人加入到了转发“提醒”别人的队伍中。即便是经过了当事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一些媒体、科学网站的辟谣,一直到现在,也还有人在转发这个视频和传言。
3月8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2月十大谣言,塑料三次上榜。排名最靠前、传播最广的是“塑料紫菜”,位于第二名。第四名是“塑料大米”,在一个视频中,一名男子将白色塑料袋扔进机器内,不一会儿,机器的另一头就生产出了一堆类似大米的东西。在微信朋友圈里,该视频就被冠以黑心大米的旗号被网友疯传。而事实的真相是,这只是塑料造粒的加工过程。而“塑料粉丝”排第七位。
影响
检验机构、相关行业受谣言影响大
众彩是南京最大的物流集散地之一,大量的食品经过这里,进入南京市场。王玲是众彩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主任,她告诉记者,每次网络上出现“塑料紫菜”这样的食品热点事件后,他们都要对市场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检测。
王玲说,2015年,他们多次接到匿名投诉,称市场内的银鱼等水产品甲醛超标。在自检后,中心又进行抽样,将样品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验,“一年12个月,有10个月我们都在进行这样的工作。但是最后每次的结果都显示,样品指标合格。”
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忙着求证,王玲说,这确实造成了比较大的人力、精力的浪费,即便是已经被辟谣过的,相关商品他们还是要进行检测,“因为我们如果不去做(检测)的话,就是工作不力、监管不力。”
相比于对检验检测机构造成的这些资源浪费,相关行业遭受的损失更大。根据媒体报道,“塑料紫菜”事件之后,坛紫菜主要产地晋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据保守估计,该事件对晋江、福建紫菜产业将造成近亿元的损失。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市民表示,即便已经看了辟谣报道,她今后仍旧不敢再吃紫菜了,“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在“塑料紫菜”“注水西瓜”“注射蟹黄”等网络传言发生后,媒体都积极地进行采访求证,从养殖户、生产商到经销商,再到专家学者,每次都力求全面、科学地还原真相。
链接
官方检验机构应该及早发声
传谣造谣要担责
为什么这些谣言能让这么多人相信?南航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邱建新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老百姓非常关注的问题,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高发,在这样的背景下,老百姓很容易产生焦虑,引发恐慌的情绪。而网络时代的从众心理,最终产生裂变效应,使得流言广泛传播。
如何避免谣言扩散、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王玲认为,一些官方的检验机构应该及早发声,开展科学实验,拿出证明,用实验数据来说话。
那么,在谣言中受到伤害的企业该如何维权?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律师表示,如果对企业的声誉、名誉造成了损害,传谣、造谣者需要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因此产生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另外,根据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现代快报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张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