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远县舜陵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该县原舜陵镇文庙街道一名中学生与同学饮酒后,一同下河洗澡不幸溺亡,调解协议书确认一起饮酒的同学李某、刘某各担责20%,死者杨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2016年8月23日,死者杨某与高中两名同学邀请一起在县城某酒家聚会饮酒,3人共饮白酒两瓶共700毫升。由于当时正值酷暑,天气炎热,3人合议一同到泠江河洗澡,因杨某饮酒过量,且不习水性导致不幸溺水死亡。
参与此案的调解员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中,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知饮酒且不熟悉水性的情况下,私自下河洗澡,其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刘某二人作为共同参与者,既不劝阻杨某饮酒又未阻止下河洗澡,且在洗澡过程未充分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学生私自下河洗澡造成的溺水死亡事件增多,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学生私自下河洗澡,既违反了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也是对自身生命的漠视。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永州日报记者 李丽 通讯员 陈宏庆)
来源:永州日报
作者:李丽 陈宏庆
编辑:刘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