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16日讯(通讯员 万理智)12月8日,道县人民法院首次对申请人道县社会救助管理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吉、唐某娃监护人资格,指定何某军、何某英为何某丽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何某吉、唐某娃于200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1月30日在浙江温州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生育女儿何某丽。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唐某娃在上海实施盗窃,被上海青浦公安分局3次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均因怀孕或在哺乳期没有执行。201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何某吉因涉嫌盗窃罪被浙江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7月6日,何某吉与唐某娃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何某吉将何某丽交给眭某秀、项某等犯罪团伙。
2016年9月27日至10月3日,眭某秀、项某伙同义某带领何某丽至上海市青浦区的琴行、饭店和服装店等场所,指使何某丽窃得手机5部。2016年 10月3日,何某丽被上海市公安机关送至嘉定区新春学校收容抚养。后被送至道县第六小学就读一年级至今。
道县社会救助管理站经调查了解,何某丽的祖父母何某军、何某英居住在道县,身体健康,有一定经济能力,曾经抚养、照顾过何某丽,双方有较深的感情。据征求意见,何某军、何某英愿意监护何某丽,何某丽也愿意随祖父母生活。为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利用、教唆儿童外流盗窃犯罪,该站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何某吉、唐某娃的监护权,由何某丽的祖父母何某军、何某英作为其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何某吉、唐某娃长期将何某丽交给犯罪团伙,教唆、利用何某丽实施盗窃,导致何某丽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情节极为恶劣,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均不宜再担任何某丽的监护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万理智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