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23日(通讯员 万理智)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新妨害公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新于1992年11月22日出生于宁远县鲤溪镇大井边村。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道县交警白芒铺中队民警在白芒铺圩执勤时,被告人郭某新驾驶一台车牌为粤B4K847的黑色别克套牌车拒绝停车检查,并将执勤协警熊某增撞至轿车引擎盖上拖行几百米远后,又将白芒铺交警中队的湘M9686警车撞开后逃离。经司法鉴定,熊某增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郭某新取得熊某增的谅解,赔偿医药费、警车修理费一万五千元。2017年9月30日,道县公安局在宁远县华宇网吧将被告人郭某新抓获,随后,郭某新因妨害公务罪被予以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新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且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新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万理智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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