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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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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永州4月2日讯(记者 成文杰)4月1日,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就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贯彻实施措施等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回答了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牵头督促计划的落实,市城管执法局为起草单位,负责条例起草的具体工作。起草单位按照起草工作方案及时完成了起草工作,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中旬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8月下旬、9月下旬、10月下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于10月27日经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有序推进立法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立法协调推进会等方式,明确立法项目时间进度安排,加强与立法参与各方的沟通联系,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凝聚推进立法工作开展的最大合力。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升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大力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形式和途径。条例(草案)先后于8月24日至9月25日、9月29日至10月16日在永州人大网、永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并征求意见。在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共寄发征求意见信函400余封,先后赴各县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实地调研、座谈会等50余次,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群众座谈会、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听取和吸收了市直及县区有关政府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团组织、大中专院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千余条。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指导,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永州市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及时协调解决了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切实加强法规统一审议。市人大城环委及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充分发挥立法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条例充分征求和吸收了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较好体现了地方立法工作“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主要解决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管理难度大,多头管理和管理无序的现象比较突出以及执法中无专项法规可依等问题,在条例中对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对城市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进行了明晰,对责任区制度、建(构)筑物、隔离设施、城市道路、井(沟)盖和人行道板、公共场地、临时经营场所、车辆、户外广告、管线、城市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园林养护、公共厕所、燃放烟花爆竹、家禽宠物、特殊行业等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做了重点规范。

  记者:《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有哪些鲜明的地方特色?

  《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汲取了我市城市管理的成功经验,反映了我市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一是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突出问题进行规制,例如,对占道摆摊设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破坏人行道板、井(沟)盖、随意抛洒冥纸、乱扔建筑垃圾及园林养护垃圾等突出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置了相关罚则。二是对服务便民等城市管理作出了疏导性管理规定,例如针对流动摊点设置临时经营场所的规定,如针对城市“牛皮癣”,作出设置公共信息栏的规定,针对居民零星建筑垃圾,作出设置指定建筑垃圾收集点的规定等。

  记者:《条例》中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怎样解读?

  答:自永州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开展以来,就开始在中心城区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门前三包”制度,它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城市管理效果,对广大市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另外,从其他先进城市的城市管理及立法工作实践来看,将“门前三包”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城市管理成功经验的总结,是地方城市管理立法的必然要求,是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城市共建共享的必由之路。《条例》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一章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人的责任范围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了确保责任区制度的落实,避免推诿扯皮,《条例》第十条对责任区的范围、责任规定了书面告知程序。为了加强对责任区的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举报制度,从而进一步确保责任区制度的落实。)

  记者:《条例》对燃放烟花爆竹是如何规定的?能否真正落实到位?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我市中心城区从2017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禁燃”,一年多来,“禁燃”的效果有目共睹,“禁燃”的举措深得民心,空气良好了,环境清静了,市民满意了。等等这些,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英明决策,离不开广大市民的热情支持、广泛参与,离不开三区政府、城管、街道办等政府、部门的守土尽责、辛勤工作。今年元旦、春节以来,中心城区禁燃区内已基本杜绝了烟花爆竹的燃放,可见,“禁燃”工作在大家的勠力同心下已经深入人心、令行禁止。

  《条例》将政府的“禁燃”规定上升到了法律规定,将在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推行开来,能否全面落实到位确实是个不小的考验。但是,“禁燃”之风已经吹遍潇湘大地,我们城管部门将携手有关部门有信心、有决心、敢担当、善作为,坚决打赢“禁燃”攻坚战,开创全市“禁燃”工作的新局面,巩固“禁燃”工作的新成果,为《条例》的落地、落实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成文杰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2018/04/02/185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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