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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原粮食局招待费抵扣单位房租遭举报 4人被处分

  近日,“四风”举报一键通收到网友举报,反映新田县粮食局以招待费列抵房屋租金公款吃喝长达七八年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如下:

  情况调查

  新田大酒店属粮食局资产

  经核查,新田大酒店位于粮食局大院,隶属粮食局资产。2000年至2011年,新田大酒店现承租人乐某某一直租赁二楼作餐饮部经营。2011年原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承租方与粮食局重新签订了合同,合同重新约定了出租的房屋范围和门面,并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16年5月新田县机构合并,粮食局并入新田县商粮科经委。按合同约定结算,从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新田大酒店累计应交租金568741元。

  变异“公款吃喝”属实

  新田县原粮食局以在新田大酒店的招待开支,违规抵扣新田大酒店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应交粮食局租金568741元。其中:以招待费抵扣的开支,列入粮食局财务账444148元,未列入财务账124593元。

  调查组认为,新田县原粮食局以招待费开支抵扣新田大酒店2011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应交纳租金568741元的行为,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田县原粮食局未将新田大酒店抵扣租金124593元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行为违反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时任党组书记、局长冯曦主持全盘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时任分管财务领导副局长罗祥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财务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时任会计郑玲平、李红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新田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冯曦、罗祥亚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责成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商粮科经委纪检组对李红梅、郑玲平的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三湘风纪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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