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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段灵利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答记者问

2019年4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段灵利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的出台对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有何现实意义?

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虽然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致使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亟须进行统一和规范。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实施,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各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了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问:《条例》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问:应急准备是整个应急工作的前提,是决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成效的关键因素,对此《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关于应急准备,《条例》从预案编制、预案备案、预案演练、队伍建设、值班制度、人员培训、物资储备、信息系统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比如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要求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问:针对实践中应急救援队伍不足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条例》强化了应急队伍经费保障,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应急救援措施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问:应急保障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建立了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记者 蒋云鹏 通讯员 龙桂花)

来源:永州日报

作者:蒋云鹏 龙桂花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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