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8月15日讯(通讯员 晏斐斤 罗珍)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蓝山县塔峰镇工业大道三蓝学校旁的“麟惠副食店”购物,趁他人不注意时将曾某某放在收银台桌上手提包内的一个紫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余元,银行卡若干及身份证、挂链等物。2018年4月13日廖某某被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晏斐斤 罗珍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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