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8月16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梁理燕 徐旭晓)8月16日,笔者从宁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对被告人白某军(男,37岁,郴州市北湖区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范某明(男,31岁,郴州市宜章县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范某忠(男,20岁,郴州市宜章县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范某明偶然得知可以通过转转二手交易平台买手机,然后用银行卡延时转账再撤销转账的方式诈骗后,遂与白某军、范某忠一起商量诈骗。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范某明、白某军在“转转交易平台”上联系到卖手机的被害人蒋某某后,于次日中午与被告人范某忠从郴州驾车来到宁远县文庙街道金穗街2巷,跟被害人蒋某某见面交易手机。被告人白某军通过手机银延迟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支付被害人蒋某某5510元,后被害人蒋某某将一台苹果8PLUS手机交付给被告人白某军,被告人白某军在收到手机后通过手机银行撤销了付款。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蒋某某被骗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510元。后三被告人将该手机在网上以4600元价格卖掉,其中白某军分得1200元,范某忠分得1100元,范某明分得1300元,三人日常开销1000元。2018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军、范某明、范某忠采取相同的方式,在长沙市人民东路地铁出站口,骗取被害人左某一台苹果8PLUS手机。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左某被骗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500元。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白某军、范某明、范某忠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军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范某明、范某忠通过其家属分别退出非法所得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蒋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军、范某明、范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白某军、范某明、范某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均当庭认罪。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范某明、范某忠通过其家属分别退出非法所得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蒋某某的谅解,且被告人范某明、范某忠系初犯,也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白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潘彦军 梁理燕 徐旭晓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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