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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公检法司发布通告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018-08-20 16:53:31 字号:

永州公检法司发布通告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永 州 市 公 安 局    永 州 市 司 法 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在全市脱贫攻坚过程中,发现永州市部分家庭存在赡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被赡养人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等现象。百善孝为先,扶贫先扶志,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助推全市脱贫攻坚,依法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贫困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永州脱贫攻坚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老人是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尽的义务。子女对老年人、其他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好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赡养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赡养人或其配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饭不让吃、有衣不让穿、有病不让医等方式折磨老年人的;

2、以咒骂、侮辱、诋毁人格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精神摧残的;

3、以拘禁、殴打等方式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伤害老年人身体的;

4、有其他虐待、遗弃老年人行为的。

三、赡养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济困难的被赡养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实行缓交或减免诉讼费;采用就地巡回审理,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向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反映举报,由乡镇(街道)综治办统一受理,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老年人仍居住在危房的,赡养人必须及时主动将老年人安置在安全住房生活,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确保老年人住得安全,生活舒心,确因老年人旧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必须保证在其原居住地住房安全,衣食有保障。赡养人要主动承担起照顾老年人生活起居的义务,确保物质有供养、生活有照料、精神有关心、医疗有保障。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人的,赡养人之间应当书面协商好老年人的赡养事宜,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六、在脱贫攻坚领域,赡养人与老年人串通,通过分户、隐瞒财(房)产,以让老年人居住危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资金、物资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纳入村规民约和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创建的主要内容,并加大宣传力度。对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积极引导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或落实承诺;对尊老爱老表现突出、群众口碑好的赡养人,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来源:红网永州站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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