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8月23日讯(通讯员 黄卫红 王璐)8月23日,永州中院在蓝山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对黄安玉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5月16日,蓝山县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安玉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黄安玉以“其行为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参与者而非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为由,提出上诉。
永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至2007年初,周祖刚(已判刑)组织领导黄安玉等32名人员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求经济利益,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地盘,炫耀势力,三年时间内,垄断了蓝山县大麻、紫良、大桥等地的木材市场。在垄断区域内,乱砍滥伐林木、任意压低木材收购价格、强迫群众贱卖林木、肆意打击其他木材经销商,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多次采取持械殴打、威胁、敲诈勒索、拦截扣押等方式垄断生意,并用自制步枪致人死亡。黄安玉在以周祖刚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作为骨干黄少友(已判刑)手下主要人员,多次商议和参与实施犯罪活动,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与者;黄安玉与吉猛、张云龙、肖江峰、朱国辉等人共同集资入股在蓝山县大桥乡大冲村开办木材加工厂,为垄断市场,以投资修路为名,采取威胁手段,拦住前来拉树子的车主敲诈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安玉与吉猛、肖江峰、熊东学等人在蓝山县所城镇大麻办事处夏园村垄断冬笋收购生意,为垄断市场,组织人员持械殴打同区域收购冬笋的“八子”吴宪友,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黄安玉参与了商量枪杀周国志并主动提供枪支给肖江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永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黄卫红 王璐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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