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5月6日讯(通讯员 杨娟)“被告人李某等6人未经国家批准,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达45.2264万元,其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永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光、李某等6人在没有办理采砂手续的情况下,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大亚漕山场非法开采山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等6人非法采矿价值人民币45.2264万元。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依法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国家、集体经济损失。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 杨娟
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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