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5日所做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2019年4月23日,我省结合实际,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给企业和普通家庭送上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大礼包”。老百姓在欣喜的同时也有一些疑问,比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对个人待遇会有什么影响?老百姓能不能真正享受到降率所带来的红利?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
记者: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记者: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个人受益如何变化?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因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比较小,水平比较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偏高,导致缴费负担较重的情况。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与原口径相比有所降低,部分人群缴费基数有实质性下降,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可支配收入增加。
记者:职工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2018年全口径平均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
记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调整,如何受益?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收入低的可以选择低缴费基数,减轻缴费负担,收入高的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记者:社保费减率降费是否会对待遇足额发放产生影响?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从总量上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滚存结余不断增加。据测算,降费后未来几年仍能保持当期收支略有结余。同时,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对此,降费会减少基金收入,但不会影响养老金发放。
记者:《方案》实施后,社保征收工作如何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按照上述要求,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由人社、医保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记者 孙存准)
来源:永州日报
作者: 孙存准
编辑:陈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