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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丨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的通知
2019-06-19 11:40:47 字号:

公告丨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的通知

局各科室、局属机构:

为继续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条规定成果,不断加强作风建设,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我局起草了《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守。

附件: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9日

附件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

一、严禁泄露医保专家库、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保监管、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医保业务数据等保密信息。

二、严禁插手干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确定、医保信息化建设、医保监管等工作。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医保政策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确定、医保监管等)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度假等活动安排。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医保定点、医保报销、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银行合作等方面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照顾。

五、严禁利用职权,在办理医保报销、费用结算和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医保系统维护等方面“索、拿、卡、要”或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红包。

六、严禁冷漠、淡漠对待群众诉求,杜绝办事拖拉、语气生硬、不一次性告知等不作为或慢作为行为。

七、严禁在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等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及违反规定在企业领取讲课费等。

八、严禁与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银行等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做幕后交易、充当其代言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在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工作中搞选择性执行,或者替正处于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过程中的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等说情打招呼。

十、严禁违规干预医保部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保基金支付、定点医药机构选择等正常业务开展。

十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安插或打招呼安插配偶、子女或利益关系人等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服务管理对象等利益相关企业中任职、兼职。

十二、严禁隐瞒、缓报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或问题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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