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7月14日讯(通讯员 蒋良好)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5330.89元。
原告魏某与被告唐某系叔嫂关系。2019年5月1日下午,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22.35元。双方在东安县大盛镇派出所调解未果,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如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叔嫂关系,理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但双方就土地问题发生纠纷时未能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相互指责、相互辱骂,继而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不仅未能冷静处理,反而将原告打伤,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在发生冲突过程中,辱骂被告,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亦应承担30%的责任。县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蒋良好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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