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9月25日讯(通讯员 李斌)9月23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邓某某恶意转移名下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经审理查明,邓某某在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经一审、二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邓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总计37.26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邓某某既不按要求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人员对其财产进行查控时,其银行账户内只有1300余元。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邓某某在二审判决后,便多次将其名下财产进行转移,以规避执行。经查,2017年9月至10月,邓某某将其所有的三处房产分别转移至其子和他人名下;2018年8月,在再审判决作出前,邓某某又将其持有的某客运公司21.43%的股份转移至其子名下。零陵区法院调查后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零陵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邓某某立案查处。
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邓某某虽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直至一审判决前仍未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或提供确实可行的履行方案,遂依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邓某某上诉后,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网
作者:李斌
编辑:陈小婷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