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2日讯(通讯员 欧娅 李春林)近日,祁阳市法院潘家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求给付抚养费案件。
原告蒋某甲现年8周岁,其生父蒋某乙与生母王某于2016年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蒋某甲由王某直接抚养,蒋某乙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王某独自带蒋某甲在广州生活、读书。现随着蒋某甲的成长,所需费用不断增加,故蒋某甲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蒋某乙承担抚养责任,每月给付蒋某甲20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被告应诉,但被告目前在外地工作,回来不方便,无法到庭。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小孩生活、学习现状以及双方对于支付抚养费的态度。通过电话调解,被告表示愿意按照原告的诉请给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自行签订协议后,原告向本庭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来源:红网
作者:欧娅 李春林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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