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记者从永州市医保局获悉,针对目前永州市疫情严峻形势,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出台疫情防控“十项医疗保障措施”,积极主动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对辖区内已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其中,市本级3月19日已紧急预拨永州市中心医院2000万医保资金。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含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湘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免费治疗,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
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医保发明电〔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实施综合保障。
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对于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对于未参保患者,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一视同仁,全力先行救治,并抓紧补办参保手续,按医保规定报销费用。
定点救治医院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要求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含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甲类报销政策。
开通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绿色通道,对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督促稳价保供、对于存在擅自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疫情管控措施的协议零售药店,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应跟进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五个办”(不见面办、及时办、便民办、延期办、放心办)经办服务工作。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特门患者单次处方用药量可延长至2个月,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单次处方用药量可延长至3个月。要及时公布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疫情防控咨询及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政策咨询服务。市本级医保政策咨询电话:0746-8328690。
据实核算新冠病毒疫苗支出,按月及时向接种单位全额支付接种费用,切实做好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杜绝因疫苗及接种费用问题影响接种进程。
来源:新湖南
作者:严万达 骆海林
编辑:陈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