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23日讯(通讯员 袁兆春)2021年12月,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永州市中支)向公安部门移交的历时三年多的“个人外汇跨境转移资产”案,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二审终审判决,对两名涉案人员的刑事处罚已正式生效。其中主犯“熊某华”被判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从犯“唐某国”被判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熊某华”“唐某国”系冷水滩区常住居民,供职于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室主任,同时“唐某国”是“熊某华”妻子“唐某玲”的亲弟弟。“唐某国”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通过本人在建设银行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向在中国银行开户的20名亲朋好友提供人民币资金并办理购汇99.44万美元,以出境旅游的名义汇至境外(美国)的收款人“熊某华”13笔64.62万美元、“唐某玲”7笔34.82万美元,用于在美国投资办公司,意图全家移民美国。2018年8月,被人行永州市中支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唐某国”在面临经济罚款时,拒不配合外汇行政执法,多次劝说无效后,人行永州市中支于2018年11月将案件移交至永州市公安部门。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经人行、公安、检察联合办案组全力溯源侦查,反复搜集物证、人证、录像等资料,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锁定了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案件购汇资金的幕后提供者为“熊某华”,“唐某国”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认定涉案资金增加到38笔188.73万美元。2020年8月,检察部门对“熊某华”“唐某国”两名涉案人员正式提起公诉。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完成了最终审理,相关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此案为永州市首次以“骗购外汇罪”来严厉打击个人跨境违法转移资产行为,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严肃了外汇法规,维护了外汇秩序。与此同时,从人行永州市中支发现违法行为,到公安、检察部门锁定证据并升级为刑事犯罪,到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彰显了“银警检院”合力办案的公正性和威慑力,为今后更有力地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来源:红网
作者:袁兆春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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