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24日讯(通讯员 谢珊珊)日前,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龙某军、雷某雄、梁某辉等七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蓝山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勇出庭支持公诉。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在未取得相关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合谋从事“铝灰”处置。2021年5月14日至24日期间,二人通过被告人周某章联系到被告人梁某辉,此外还通过被告人巫某托、关某宁联系到王某利(另案处理)并由王某利寻找到上家被告人梁某杰以及林某良、邓某元(二人另案处理),先后从两条线共运输约800吨危险废物“铝灰”至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某废弃砖厂,后将“铝灰”推进砖厂矿坑内采用水浸泡的方式进行处理,打算用处理过的“铝灰”作为燃料进行出售再次牟利。
不久后,当地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龙某军将白色不明粉状物“铝灰”倒入砖厂矿坑内,并散发出浓烈刺鼻异味。“铝灰”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危险特性为毒性和反应性。经检测鉴定,该村周边地表水为氨氮、氟、锑等含量超标,土壤水源受到严重污染。
在办案过程中,蓝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案件承办人员前往两广横跨三省追查危险废物源头,对涉案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并协助抓获上线犯罪嫌疑人梁某辉、梁某杰等人。在收集、固定污染环境刑事证据的同时,案件承办人还协助侦查部门收集了公益损害、生态修复等有关证据。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刑事起诉书,紧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等讯问被告人,进行详实客观的举证、质证,全面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并就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法律后果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梁某辉等七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环境损害费以及鉴定费,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对7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60万至20万不等。同时,要求7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以及鉴定费共计1082万余元,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谢珊珊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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