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8日讯(通讯员 李斌 彭满华)9月27日,江华人民法院与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就蒋某醉驾入刑后拒不入矫被撤销缓刑一案进行了法律文书交接。《刑事裁定书》载明:蒋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2020年9月某晚,蒋某酒后执E型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抽血鉴定,当晚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72.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2022年7月,蒋某被江华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判决生效后,蒋某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到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蒋某在法定时间内未到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管理规定,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与蒋某电话联系,敦促其报到,办理入矫手续。但是,蒋某仍不报到入矫,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2年9月23日,经江华人民法院裁定:罪犯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其“撤销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判决生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入矫,被依法撤销缓刑,在江华尚属首例。
来源:红网
作者:李斌 彭满华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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