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当前,随着国家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类药品医疗器械市场需求大幅度增加,部分产品成为消费热点,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保障全市疫情防控类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价格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疫情防控类药品医疗器械供应保障,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良好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二、各药品批发企业要全面加强经营质量管理,在有效应对疫情防控类药品购销量陡增的同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追溯义务,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去向合规。严禁超范围经营药品、“挂靠走票”、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保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除正常使用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测预警模块外,不再对止咳、退烧、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零售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上传。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学服务,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制度,指导合理用药、理性购药,避免盲目跟风用药囤药。
四、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要求,如实记录、及时上传新冠病毒疫苗储存、运输、接种使用信息。切实加强新冠病毒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严禁委托非疫苗配送企业储存、运输新冠病毒疫苗。
五、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全面加强经营质量管理,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运输、储存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从事网络销售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清晰展示其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等相关信息。从事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经营企业购进,不得经营、进口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六、从事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室等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的采购、贮存、使用管理。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冷藏冷冻要求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要严格确保贮存场所、设施及条件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
七、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加强价格自律,开展公平竞争。
1.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2.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捆绑、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4.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5.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7.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8.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9.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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