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永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湘发〔2022〕11号)精神,我委结合永州实际草拟了《永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纸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信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联系人:彭浩,联系电话:8366520
邮箱:yzjswjfb@126.com
通信地址: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地址: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中心医院旁)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永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2〕11号)精神,积极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主要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永州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公立托育机构。乡镇托育机构、城市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全覆盖(结合实际新增内容)。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夫妻双方以及生育子女的户籍均在我市,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由子女户籍所在县市区分别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第二胎、第三胎为多胎生育的,按照存活子女人数发放。零陵区、冷水滩区、经开区、金洞、回龙圩管理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其他市县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相符的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评优、评先及干部提职、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推进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口服务管理改革。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建立健全“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每年市、县财政按照户籍人口列支保障人口工作经费,县市区卫健部门要设置1个股(室),配备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人口服务工作;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根据人口规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居)要确定人员负责人口服务工作。村(居)人口服务工作人员工资报酬享受村委会成员待遇。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网络,加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及时监测全市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整合统计、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增加产科、儿科床位数配置,到2025年,全市每千名儿童拥有执业(助理)医生达1名、床位增加至2.8张。促进生殖保健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加强青少年健康教育,提高青少年健康素养,普及性病、艾滋病防范知识。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八)综合防治出生缺陷。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优生优育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征筛查等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免费提供服务。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规范管理。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和出生缺陷救治救助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九)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贯彻落实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应用规划指导原则,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重视不孕不育症的预防和诊治,加大技术攻关与政策研究力度。加强对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向生育困难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强化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教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完成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国家17部委意见内容,结合实际调整)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公立幼儿园参与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度。规范家庭托育服务、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各县市区以政府为主导,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要,建设一批公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指导和鼓励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者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整合社会公共资源,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普惠托育机构在满足完整居住社区等有关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并建设使用,分批次实现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全覆盖。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改造,要优先考虑利用闲置土地,配套完善托育项目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分层分级培训体系。
(十二)积极开展市、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依托市妇幼保健院成立永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成立市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市本级建成2家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支持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医育结合托育示范性项目”,支持以闲置国有固定资产建设1家“永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性项目”。各县市区建成1家以上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创建市、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实行以奖代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饮水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加强动态管理,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根据事权归属,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原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月子中心”、托育机构等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不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四)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等制度。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普遍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研究制定育龄夫妇孕前、孕期、产后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生育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孕产妇产前检查、产后康复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适应参保群众保障需求和技术发展进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家庭生育成本。
(十五)降低养育成本。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落实育儿假制度,夫妻依法生育子女,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地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用人单位可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购买、公租房配租等多方面提供政策优惠,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优先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在实物配租公租房时,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优先选择户型。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交。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十六)降低教育成本。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到202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优化全市中小学校布局,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坚持公益惠民原则,进一步优化中小学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及有需求的学生课后服务全覆盖,促进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工作内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严格校外培训管理,降低校外培训支出,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十七)保障女性权益。完善并落实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父母在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给付比例,降低女性因生育造成的失业风险。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鼓励用人单位在公共场所配备母婴设施。
六、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十八)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九)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障制度。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按照《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项目的通知》(湘卫妇幼发〔2017〕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新增内容)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作用,重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双岗”联系人制度。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以上“暖心家园”,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成立永州市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健全各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研究建立指标体系,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二)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计生协基层能力建设,围绕群众生育和家庭服务,广泛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生特殊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将优化生育政策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倡导婚育新风,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四)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要按照中央《决定》、省委《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并抄送市卫健委。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市卫健委
编辑:陈小婷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