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6日讯 根据永州市鸿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密集场所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并且未设置易于开启的逃生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2024年9月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下发并送达《催告书》,限该单位于9月6日前拆除救援窗上设置的影响逃生、灭火的障碍物。9月9日,大队对该单位进行了催告后复查,发现其任未整改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永州市鸿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代履行决定,强制拆除永州市鸿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救援窗设置的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9月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强制对救援窗设置金属栅栏进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永州市鸿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消防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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