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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城管通报六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2025-07-11 19:49:00 字号:

永州城管通报六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红网时刻新闻7月11日讯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潜在安全隐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永州城管持续开展燃气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一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形成燃气行业严管高压态势。现通报部分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夯实燃气安全底线和意识。

案例一:双牌县某液化气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2025年1月11日上午7:00-8:30,双牌县某液化气公司在没有履行查验购气人相关资质、身份信息和购气用途的情况下,跨区域向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蒋某提供了35瓶12KG规格液化气,收取现金3815元。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2月28日被永州市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鉴于涉案燃气气量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4月24日,永州市城市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案例二:冷水滩区花桥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2025年2月,冷水滩区城管执法局接到永州市燃气热力和照明事务中心关于永州市花桥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交办函,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阅该公司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的《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发现多份《检查表》存在造假的情况,在对随机抽取的3名燃气用户进行电话回访时,燃气用户均表示过去一年中该公司送气工在送气时未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冷水滩区城管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履行定期安全检查的责任,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案例三:祁阳市某液化气站未定期维修维护燃气设备设施案。

2025年5月13日,祁阳市城管执法局在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发现该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定期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存在值班室压力液位紧急切断远程控制系统故障、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机盒损坏等问题,严重影响气站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并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祁阳市城管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东安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监控案

2025年1月6日,东安县城管执法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1月5日配送的135瓶液化石油气中只落实了2次安全检查,未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经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相关视频监控未全覆盖,大门及生产区域视频监控损坏或无法连接网络,且并未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及时修复视频监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应当立即整改。”

案例五:蓝山县某燃气用户装饰装修时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天然气管道设施案

2025年3月29日,蓝山县城管执法局接到蓝山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电话,发现蓝山县某小区4栋901室装修负责人贺某私自拆装天然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造成整栋楼停气。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查看。经查明,该小区4栋901室贺某在安装窗户时,因窗户和燃气管道离得比较近,在没有报备的情况下私自拆装了燃气管道,造成整栋楼停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案例六:道县毛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2024年12月21日晚上八点半,道县城管执法局接群众举报,联合四马桥镇交警中队在四马桥镇华山村路段查获当事人毛某驾驶一辆五菱宏光小型货车从宁远万家液化气站拉了37罐液化石油气钢瓶(带气钢瓶),因其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对涉事车辆以及物品依法予以查扣。由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道县城管执法局将该案件移交至道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2025年1月10日道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版)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数字城管

编辑:左伊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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