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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之争引矛盾 村民斗殴获刑

  红网时刻10月10日讯(通讯员 王璐)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对最近备受关注的一起两村村民聚众斗殴案中的6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主犯刘某文、贺某勤、刘某旭均被判处三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文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毁坏林地13亩在刘景福村与金银塘村相邻的山林新建某猪场,其中占用了部分金银塘村村民贺某勤等人的林地,移动了甲、乙两村的界碑,双方产生矛盾,经村、镇干部多次协调处理未果。2017年2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贺某勤三人及金银塘村共二十余村民持锄头、“月刮”,前往位于刘景福村的某猪场进行破坏,将猪场的围栏推到,并毁坏了猪场的水管、水塔、水暖空调等设施,损毁价值经鉴定为45810元。

  猪场被损毁后,次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刘某文组织刘景福村的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旭等几十个村民到金银塘村路口聚集,刘某林与金银塘村的贺某国通电话相约斗殴,刘某旭驾车返回猪场拿钢管给刘景福村村民。金银塘村村民得知本村路口被刘景福村村民堵住约架后,金银塘村被告人贺某勤三人及几十个村民持木棒、锄头、“月刮”等工具出村,双方先相互扔石头攻击,后持械互殴,斗殴中致双方多人受伤,其中两人经鉴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勤等3人伙同他人故意损毁猪场财物价值达45810元,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文、贺某勤等5人伙同他人参与群体性持械斗殴,斗殴双方均存在持械情节,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良社会影响,致两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文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建设猪场,占用并毁坏林地13.0亩,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纠纷引发为两村村民持械聚众斗殴,致人受伤,扰乱社会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遇到纠纷应该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协商不成,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聚众打架斗殴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加深各方的矛盾,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邻村之间理应友好相处,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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