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6月7日讯(通讯员 江为民)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柏某系宁远县鲤溪镇柏万城村人,2015年4月16日晚,柏某持购买的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猎枪上山打猎。因当晚没有捕到猎物准备回家。在回家途中刚好被巡逻民警撞个正着,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柏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判处。被告人柏某后悔莫及,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江为民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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