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6月11日讯(通讯员 崔晓云 龙娴 黄锦先)近日,双牌县茶林镇王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身上带伤的她时常掉下眼泪,断断续续述说起遭受家暴的经过。
王某与丈夫蒋某198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儿。蒋某生性多疑,结婚不久就怀疑妻子有外遇,多次实施家暴,村里、乡政府多次处理未果。事实上,王某并无任何外遇。相反,2003年,蒋某在冷水滩与有夫之妇通奸时被其亲夫发现,蒋某对其亲夫进行殴打,构成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有此经历,蒋某还是恶性不改,继续对王某无端怀疑、暴力殴打。多年来遭受家暴的王某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也受到极大摧残,终于下定决心与蒋某离婚。根据王某提供的身份户籍、结婚证、经济困难证明等资料,双牌县法律援助中立即指派了处理婚姻家庭事务经验丰富的刘律师办理该案。
刘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展开调查,王某虽然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侵害,但她没有报警,没有验伤记录,这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于是刘律师走访了王某居住村组的邻居,获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王某的三个子女也出具了证明。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刘律师为王某书写了离婚诉状并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组织开庭,庭审过程中,蒋某矢口否认多年的施暴行为,但在照片、病例以及邻居、子女的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面前,蒋某终于承认了施暴行为。最终,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这宗因家暴导致的离婚纠纷划上了休止符,王某也脱离了家暴的苦海。
律师提醒:在传统家庭观念中,夫妻冲突属于家务事,但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遇到家庭暴力情形的当事人要注意留存证据,例如:照片、录音、伤情报告、出警记录等,以便家庭矛盾升级为法律诉讼后能够顺利维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维权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证据收集: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制止、劝阻、调解家暴行为时,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子女或老人身上,与前面所述方法一样,及时向有关单位求助、及时固定证据等。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崔晓云 龙娴 黄锦先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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