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宁远站7月9日讯(通讯员 邹小华)近日,《宁远县县城主城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近年来,随着宁远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受传统陋习的影响,部分市民在婚丧嫁娶、春节、生日、开业庆典等传统习俗和重要节日中燃放烟花爆竹以烘托气氛,诚然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对待传统文化除了取其精华更要去其糟粕,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浪费金钱,污染空气,也严重干扰了周边居民的工作、学习、生活,每年因为烟花爆竹引发的的灾难更是数不胜数,禁放烟花爆竹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为杜绝事故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宁远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响应群众呼声,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宁远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做好宁远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巩固创卫成果,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带头执行“禁放”,宁远县专门制定了《宁远县县城主城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各街道、县直单位和中央、省、市驻宁单位因单位庆典、搬迁或其他事宜在城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视情节对各街道、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中央、省、市驻宁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作出相应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城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并视情节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办法》还对街道、县直单位和中央、省、市驻宁单位机关大院、下属机构、对外出租门店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其他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了规定。
来源:红网宁远站
作者:邹小华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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