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1月3日讯(通讯员 陈志佳)近日,蓝山县国土资源局积极传达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旨在顺应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规范社会资金投资耕地开发。
《通知》明确,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规划和利用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大道30亩以上,水田大道20亩以上;周边交通田间便利,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具备滞留灌溉条件等。
《通知》强调,要严格项目实施监管,对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比照政府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通知》指出,要合理确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指标回购标准。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形式的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的,应由新开耕地指标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回购。同时,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开发,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灵活采取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合理比例利润模式、根据新开垦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回购标准模式、协商确定回购方式和标准的模式等方式,确定回购标准。
《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指标易地转让相关工作按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最新规定办理。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陈志佳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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