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现年三十来岁,因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判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还染上了吸毒的坏毛病,2014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为吸毒,蒋某身上无钱花,事也不好做,就想着去偷点钱来应对日常开销。
6月初的一天下午,蒋某在新田县城周边踩点,选中新田县龙泉大道上一栋居民住宅楼为作案目标:该民房隔壁的新建楼房外墙搭起竹架,正在装修。当日23时许,蒋某来到该民房附近“潜伏”了近3个小时,次日凌晨3时许,蒋某认为实施盗窃的时机成熟,通过攀爬正装修房屋的竹架进入四楼事主家,凭借随身携带手机的亮光,在客厅没有发现值钱的物品,随后轻轻进入一间卧室,见一女子正在熟睡,蒋某盗得放在床边凳子上的手机一台、现金400余元和一些首饰。
此时,贪心助贼胆,蒋某竟然掀开女子正盖着的被子,继续寻找财物。此时女子惊醒,急呼抓贼,蒋某一面说着“别喊”,一面慌忙往楼下逃跑。在一楼时发现门锁着,蒋某又拿起旁边的锺子,欲将锁砸开。此时,失主家人合力将蒋某抓获。
新田巡警接报警后快速赶到。蒋某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由新田警方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新田法院于11月17日开庭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犯盗窃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红
作者:谢新华 谢芸
编辑:刘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