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现年四十余岁,在新田县城务工,10月8日中午喝了数杯本地酿制的火酒,14时,用摩托车搭同事小文(化名)外出办事,在新田县龙泉镇三里亭路段与王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胡某当场倒地晕了过去,小文受伤,相撞两车均受损。事发后,交通事故处理车和救护车及时到来,胡某、小文被送医院治疗。民警对胡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司法鉴定所检验,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41mg/100ml,胡某属醉后驾驶。经交通过事故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驾驶员王某负次要责任。
胡某康复后,一方面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醉后驾驶的事实,另一方面积极动与小车驾驶员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对方的谅解,并出具了要求不追究胡某刑事责任的报告。但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依法将其移送起诉。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谢新华 彭超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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