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月15日讯(通讯员 谢新华 谢芸)1月13日,李某与同伙喻某因结伙盗窃,被湖南新田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年三十多岁的李某系邵阳市人,曾因盗窃罪,于2003年4月被浙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9年5月被广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5年3月8日,李某邀请好友喻某一起到永州新田农村的岳父家玩。当日10时,李某、喻某搭车来到新田县城。李某对喻某说:岳父家新建住房要装修,此行未带礼物也未带钱,干脆一起去五金店偷电线以便送礼。喻某考虑到与李某关系好,又听说是给其岳父送礼,欣然同意。
李某、喻某来到县城一家五金店,见只有一人守店,便分工配合盗窃。喻某走进去,说要购水管接头,要求介绍型号,引开店主注意力,并挡住其视线。李某则趁机先后两次将店内多捆铜心电线搬走。喻某故意东拉西扯,等李某得手后,花十来元钱买了几个水管接头便离开。随后,李某、喻某又来到另外几家五金店,用同样办法共盗得电线13捆。经鉴定,所盗电线价值3000余元。
受害人发觉被盗后报案。民警通过调阅监控视频、调查受害人,确定了嫌疑对象,循线追踪,于案发当日下午将正准备到李某岳父家吃晚饭的李某、喻某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后,报经检察机关审查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两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后不思悔改,应从重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喻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谢新华 谢芸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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