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设立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2016年1月15日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设立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来源:红网永州站
编辑:周文君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设立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2016年1月15日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设立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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