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现年三十多岁,在新田县城务工,2010年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证,2015年6月因酒后驾驶被暂扣驾驶证。2015年10月29日晚,黄某在外务工一天,感觉十分疲惫,便邀几个朋友吃夜宵,喝了几杯本地酿制的火酒。次日凌晨,黄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与迎面开来的一台小车发生刮擦。随后,黄某的摩托车又撞到停在路边的另一台小车,致三方车辆受损。
交警快速到达现场,经对黄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2MG/100ML,黄某属醉后驾驶。经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两受损车主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黄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起诉,新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对黄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谢新华 唐茜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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