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月29日讯(通讯员 邱有元)日前,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平泽村64岁的唐某某,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5月17日20时许,唐某某在该县县城移动公司营业厅,趁营业员徐某某不注意,将徐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唐某某因不会使用该手机,5月18日上午就以该手机是其捡到的为由,将手机送给其侄女唐某娥使用,唐某娥因不会解锁,就要其丈夫蒋某拿到手机店去解锁。上午11许,蒋某将手机送到沱江镇某某手机店,该店老板徐某也不会操作,就将手机拿到移动公司维修部找徐某,徐某发现该手机与同事徐某某被盗手机一致,解锁后发现手机里面还有徐某某的照片和通讯记录,于是徐某将情况告诉了徐某某,得到了徐某某的确认。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100元。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邱有元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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